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五九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券貳張,並附第三次至第十次息票(票號:86B01245C、86B01246C),及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券貳張,並附第三次至第十次息票(票號:86B01125B、86B01126B),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之「訴訟終結」,在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之情形下,包括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遵本院88年度裁全一字第1835號裁定,曾以本院88年度存字第159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券2張,並附第3次至第10次息票(票號:86B01245C、86B01246C),及面額10萬元券2張,並附第3次至第10次息票(票號:86B01125B、86B01126B)在案,並向相對人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嗣因相對人已與聲請人達成協議分期償還債務,聲請人認該強制執行已無實益,旋向本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復聲請撤銷假扣押並經裁定確定且該假扣押強制執行,業已塗銷查封登記在案,可知該訴訟業已終結,且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5年6月9日依法以台中民權路郵局第7199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未於期間內行使權利,為此爰依法請求裁定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聲字第33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暨回執(以上均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
三、本院查:聲請人上開所陳,除據其提出前揭證物外,並經本院調取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1835號聲請假扣押卷、88年度執全字第1392號假扣押執行卷、88年度存字第1598號擔保提存卷、95年度裁全聲字第335號撤銷假扣押卷等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或為調解及支付命令之聲請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紙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