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268號
原   告 太平洋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勇
訴訟代理人  陳賓生
被   告  古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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