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54號
原   告  莊瑞勇
       莊謝銀
上列原告因與 王志高 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
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