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元秉
代 理 人  吳靖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羅文立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被繼承人羅文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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