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1號被告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3日將其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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