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優詩美第松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清祥
被   告  陳怡瑾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怡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8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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