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福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嘉福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第344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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