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易字第11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處罰人 洪錫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因逾
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錫慶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洪錫慶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且執行通知書
業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因被處罰人已逾期限未完納該罰鍰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本院105年度中秩字第125號及確定函、執行通知
單及送達證書等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
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
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洪錫慶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
機關移送本院以105年度中秩字第125號裁定處以罰鍰3,000
元,該裁定合法送達被處罰人後,因被處罰人未於法定期間
聲明異議而於106年1月25日確定,有本院核發之確定函附卷
可證;又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單於106年2月16日作成,並於
106年2月23日寄存送達於被處罰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並於106年3月6日(
未日3月4日為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此有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本件被處罰人其罰
鍰應完納期限,應於執行通知書合法送達被處罰人之翌日起
10日內即106年3月6日起至106年3月15日止之期間內完納,
惟被處罰人逾期仍未完納,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本件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3,000元,
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
算,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