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3160號
原 告 段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宇新 間清償借款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5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