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錢思瑜
相 對 人 欣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137563號給付租金事件強制執行在案,惟
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准予裁定停止上
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03年度
北簡字第964號以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是聲請人
聲請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37563號給付租金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
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