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昭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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