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1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己身私慾,公然裸露其生殖器而為猥褻犯行,不僅造成目擊過程之被害人心理上之恐懼及不適,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暨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877號被告甲○○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前係公眾得自由出入、共聞共見之場所,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9日18時30分至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上址後,將所著運動褲、內褲往下脫至大腿上方處,裸露並觸摸其生殖器,供他人得以觀覽,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為乙○發現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乙○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檢察官蘇聖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炫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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