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三五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
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