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浤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2794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浤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浤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另酌以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審酌被告陳稱:對於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沒有意見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查,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簡浤 宇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10月21日108年9月26日108年11月13日偵察(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12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0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1號109年度審軍訴字第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8日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1號109年度審軍訴字第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5日(原聲請書誤載110年1月28日,應予更正)110年4月10日110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8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4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145號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2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7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第178號)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原聲請書誤載有期徒刑1年1月,應予更正)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6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5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偵察(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448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4日112年8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3日112年9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32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94號(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2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7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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