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43號
原   告  楊景檔
訴訟代理人  王咨翔
訴訟代理人  劉再豐
被   告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飛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子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報其所屬員工於101年2月(
含該月)至102年6月(含該月)有人投保勞工保險達最高薪
資級距之相關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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