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17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蔡曜謙
       陳彥安
       鄭穎聰
被   告  周維彬
       周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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