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17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蔡曜謙
陳彥安
鄭穎聰
被 告 周維彬
周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