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8號
原 告 李彥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萬8,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