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溫培安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林匙 (即被
繼承人 陳麗妃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2,99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