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65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張楊飄
法定代理人 張德川
訴訟代理人 張文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萬安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9
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追加後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50,9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
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