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1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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