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健民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21,033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所涉14件專利權,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2,298,154元,上訴人僅就其中3件專利權提起上訴,依比例計算:32,298,154÷14×3=6,921,033),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