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3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志隆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李宗霖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陳宥全 蔡淑瑜 輔助參加人領袖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陳麒文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陳麒文為輔助參加人領袖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輔助參加人領袖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原為 謝榮堂 ,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陳麒文,茲據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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