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99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000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