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4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欣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良玫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何時為票據提示。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