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2號原告 陳婉玲
韓佩君 徐雲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風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致衡 被告 黃子婕
李慧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簡雅君 律師
郭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