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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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簡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簡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永慶被告曹榮貴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公設辯護人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09年4月30日104年度原訴字第5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死亡,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