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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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宮鳳義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陳映青 律師被告 湛有俐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鄭鴻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房屋、土地價額如附表所示,又原告之應繼分為2分之1,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325元(2,188,649元×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總計││號││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64,438元│5,750│00000000分│1,964元││││648地號土地│││之53│││├─┼─────────┼───────┼──────┼─────┼─────────────┤││2│臺南市○區○○段│49,491元│34,177│0000000分│1,598,064元│2,188,649元│││779地號土地│││之3229│││├─┴─────────┴───────┴──────┴─────┴─────────────┤│├─┬─────────┬────────────┬───────┬────┬────────┤│││建物│門牌號碼│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價額││││││││││├─┼─────────┼────────────┼───────┼────┼────────┤││3│臺南市○區○○段│臺南市○區○○路0段00號│586,300元│0000000│478元││││1501建號│││分之816│││├─┼─────────┼────────────┼───────┼────┼────────┤││4│臺南市○區○○段│臺南市○區○○路○號│1,890,800元│0000000│1,543元││││1715建號│││分之816│││├─┼─────────┼────────────┼───────┼────┼────────┤││5│臺南市○區○○段│臺南市○區○○路5段41巷│586,600元│全部│586,600元││││2132建號│16號7樓之1│││││└─┴─────────┴────────────┴───────┴────┴────────┴──────┘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221 號裁定(109.04.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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