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美芳 被告 出鴻源 生前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後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案號為109年度交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出鴻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95號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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