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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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48號異議人東洋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之97年度執字第80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緣異議人向債務人 陳靜宥陳靜花 承租桃園縣八德市○○段○○○○○號、1087地號土地及724建號建物之不動產(門牌號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487之1號2),租賃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至101年2月19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押租保證金27萬元,上開事實係發生於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銀)存在之時期。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於96年7月2日併購新竹商銀,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之轉移,而渣打銀行以及新竹商銀均未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異議人,按民法第297條規定,該債權之讓與應對債務人不生效力。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固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國(下同)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民法第866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或出租於第三人,因而價值減少,致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能受滿足之清償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後拍賣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項第4目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債權人前以本院90年度訴字第2395號民事確定判決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 陳顯增 (嗣更名為 陳猷然 )、陳靜花(嗣更名為陳靜宥)聲請強制執行;而本件執行債務人陳靜宥前於86年6月10日以其所有之桃園縣八德市○○段○○○○○號、1087地號土地及724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第1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權利存續期間自86年6月6日起至116年6月5日止,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嗣債務人陳靜宥於95年2月20日將上開
724建號建物之2樓,即桃園縣八德市○○路○段487之
1號2樓,出租予異議人,租期自95年2月20日起至101年2月19日止,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可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㈡本院前以系爭不動產有上開租賃關係存在,拍定後不點交
為拍賣條件,於97年5月28日以底價288萬元進行第1次公開拍賣,結果無人應買,嗣於97年7月9日以底價2,304,000元進行第2次公開拍賣,亦無人應買,亦有拍賣公告及不動產拍賣筆錄可稽,本院雖定97年8月6日以底價1,845,000元進行第3次公開拍賣,惟因債權人未將拍賣公告登記而停止拍賣,倘以此金額進行公開拍賣,扣除執行費用及土地增值稅後,已不足使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受滿足之清償,且依交易常情,願於法院投標應買拍賣之不動產者,通常係以承買後能取得標的物之占有使用為目的,倘拍賣之不動產有租賃關係存在,應買人或因拍定後不能即時取得標的物之占有使用,或顧慮可能因該租賃關係存在另起紛爭,而降低其應買之意願,是渣打銀行主張異議人之上開租賃關係存在已影響系爭抵押權,自為可取。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渣打銀行之聲請將異議人就系爭建物之上開租賃權予以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尚無不合。
㈢異議人雖稱上開租賃權之訂立,係在債權人之前身新竹國
際商業銀行之存續期間,而渣打銀行乃在96年7月2日併購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產生債權債務之移轉,惟此項移轉未通知債務人,依據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此項債權移轉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云云,惟查,本件異議人乃系爭建物之承租人東洋建設企業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執行債權之債務人陳猷然、陳靜宥,其自不得依民法第297號規定,主張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而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且依據債權人渣打銀行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變更前後法人格同一,不生債權債務移轉之效果,自無債權移轉通知之問題,此外,本件執行債權之債務人陳猷然、陳靜宥亦未在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本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自無違法。
四、從而,本院上開除去租賃權之執行處分,經核並無不當之處,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核無不合,異議人再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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