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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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866號聲請人 杜佑彬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妍廷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4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7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應於票載發票日107年6月4日以後始得行使。然聲請人於107年4月20日提示系爭本票,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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