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67號
原   告  王萬
被   告  吳銘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
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珮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