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76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被 告 劉武雄 即 劉協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9月29日上午10時7分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