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李龔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國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
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中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正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