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李龔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國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
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中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正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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