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680號
原   告  游若曼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曉玉何秀鏡 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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