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680號
原 告 游若曼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曉玉 及 何秀鏡 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