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明輝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1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