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4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施詠山
       施文耀 原名 施文要 .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43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29日上午9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
19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施詠山於民國97年1月9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施文耀(原名施文要)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
下同)113,072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
,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
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即被告施詠山於98年6月畢業,依
約應自99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於99年7月1日起即
不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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