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9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洪鎮平 、 洪瑪莉 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
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
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台北市○○區○○段1
小段281號地號之土地及坐落其上台北市○○區○○路○○○巷6之2
號2樓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或系爭不
動產位置、等級相當之最近成交價格(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
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
2,210元後,補繳上述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
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