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剛
姜欣妤 (原名 姜淑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