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詹伊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