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告 陳燕慧
邱建銘 林敬堯 賴志豪 林秀華 王浩宇 余美滿 胡惠琪 洪語婕 張卉欣 曾如蘋 前列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法扶律師被告宏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芳誼 被告就是好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海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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