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9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國泰金控股票││││││││├──┼───────────────┼────────┼───┼────┼──────┤│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國泰金控股票││││││││├──┼───────────────┼────────┼───┼────┼──────┤│00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國泰金控股票││││││││├──┼───────────────┼────────┼───┼────┼──────┤│00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國泰金控股票││││││││├──┼───────────────┼────────┼───┼────┼──────┤│005│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國泰金控股票││││││││├──┼───────────────┼────────┼───┼────┼──────┤│006│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國泰金控股票││││││││├──┼───────────────┼────────┼───┼────┼──────┤│007│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國泰金控股票││││││││├──┼───────────────┼────────┼───┼────┼──────┤│008│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國泰金控股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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