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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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詠允原名何治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295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計壹佰貳拾捌粒,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一、二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2953號被告何治欣(嗣改名為何詠允)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所扣得之175粒圓形錠劑(即附表編號1至6)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檢驗,鑑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
6所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藥鑑字第0000
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2紙在卷足憑,上開含有MDMA之錠劑核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詠允(原名何治欣)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4居所為警查獲其涉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7鑑驗結果欄所示,此有該中心
100年10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詳見100年度偵字第22953號偵查卷第48至51頁)在卷供參,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錠劑共計128粒均含MDMA成分,均屬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甚明;又被告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10
0年度偵字第229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且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存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之MDMA共計12
8粒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鑑驗結果│├──┼─────────┼────────────────────┤│1│深藍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0.2770公克,取樣0.0430公克,餘重0.23││││40公克,鑑驗MDMA成分,純度為31.0%,純質││││淨重0.0859公克│├──┼─────────┼────────────────────┤│2│藍色圓形錠劑85粒│淨重23.6960公克,取樣0.1712公克,餘重23││││.5248公克,鑑驗MDMA成分,純度為51.0%,││││純質淨重12.0850公克│├──┼─────────┼────────────────────┤│3│黃色圓形錠劑38粒│淨重10.8060公克,取樣0.2181公克,餘重10││││.5879公克,鑑驗MDMA成分,純度為53.2%,││││純質淨重5.7488公克│├──┼─────────┼────────────────────┤│4│米黃色圓形錠劑4粒│淨重0.9390公克,取樣0.0289公克,餘重0.91││││01公克,鑑驗MDMA成分,純度為42.8%,純質││││淨重0.4019公克│├──┼─────────┼────────────────────┤│5│藍色圓形錠劑8粒│淨重2.9440公克,取樣0.2810公克,餘重2.66││││30公克,檢出Caffeine及Methylone成分│├──┼─────────┼────────────────────┤│6│鵝黃色圓形錠劑39粒│淨重15.3040公克,取樣0.3067公克,餘重23││││.5248公克,檢出Caffeine及Methylone成分│├──┼─────────┼────────────────────┤│7│白色結晶1袋│實乘毛重9.224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8.093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餘重8.0925公││││克,檢出Ketamine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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