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德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德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德富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86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曾德富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2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2861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2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8月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