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5號原告 永磐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張越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被告泰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紀錦花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