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另犯重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以九十年度少訴字第八、十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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