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催字第1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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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1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度催字第一五四六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乙○○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阮世賢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公示催告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是聲請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登報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瓊芳~F0~T40┌───────────────────────────────────────────────────┐│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尚黏興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佳│叁萬柒仟陸佰壹拾│九十年十月十日│0000000││││公司 鍾宏義 │里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