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區糧食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一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及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一九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命供假扣押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萬元,得提存同額之台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假扣押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台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又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本院民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一九號假扣押裁定,為聲請假扣押,曾以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七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六十萬元在案,茲為免利息損失,願以所執有之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為此聲請變更擔保物並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七號提存書一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相關案卷核閱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