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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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36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粘淑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進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進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