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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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25號

原告王O福

法定代理人王O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敬家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慧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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