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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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25號
原告王O福
法定代理人王O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敬家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