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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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穎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燕娜 即紡浪人民宿、 郭推浪 即紡浪人民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寄存送達於該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第179頁)。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證(卷第181-18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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